租赁住房补贴来了!满足条件的泰安人11日起可申请

2017/12/10 10:46:26   来源:齐鲁晚报    

  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3]17号)、《泰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自2017年12月11日起,开展租赁住房补贴申请集中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2017年12月11日~2018年1月19日

  二、申报地点: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申报条件

  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1)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2)无房户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包括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3)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21209元(含);

  (4)家庭财产低于12.73万元(含)。

  四、申报材料

  申请家庭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报《泰安市市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财产证明;

  4、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5、租赁住房合同备案证明(子女租赁父母房产或父母租赁子女房产的均不属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6、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证》等。

  五、租赁住房发放标准及补贴发放

  (一)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2人及以下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及以上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目前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对象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5元;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3.1元。

  (二)经审核符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保障家庭,需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自协议签订当月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如出现由于申请家庭联系方式不畅通,影响协议签订及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由申请家庭自行负责。

编辑:王翼莉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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